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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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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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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条有关各继承人应继分规定之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徵赠与税的问题。

该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辞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即每人650万元。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之遗产,配偶取得之遗产虽较其应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徵赠与税。

该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幤220万元)时,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