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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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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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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条有关各继承人应继分规定之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徵赠与税的问题。

该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辞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即每人650万元。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之遗产,配偶取得之遗产虽较其应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徵赠与税。

该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幤220万元)时,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