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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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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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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条有关各继承人应继分规定之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徵赠与税的问题。

该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辞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即每人650万元。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之遗产,配偶取得之遗产虽较其应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徵赠与税。

该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幤220万元)时,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