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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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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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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条有关各继承人应继分规定之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徵赠与税的问题。

该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辞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即每人650万元。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之遗产,配偶取得之遗产虽较其应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徵赠与税。

该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新台幤220万元)时,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