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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转保单予他人,若涉及赠与行为,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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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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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购买保险作为个人投资理财或租税规划时,宜详加留意遗产及赠与税法之相关规定,其行为若涉及赠与情事,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按保险法第3条规定,要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同时也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人,因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累积利益属要保人所有。如果透过变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将自己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子女所有,等於是将自己之财产无偿移转予子女,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之赠与行为。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间死亡)之遗产税案件时,发现甲君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张储蓄型保单,系以其子女为被保险人,甲君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银行帐户转帐缴纳保险费,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间)陆续向保险公司申请将保单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即属将保险利益赠与子女,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按保险契约变更日之保单价值核定赠与金额600万余元,补徵赠与税60万余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子女财产,甲君之继承人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除补徵遗产税外,另处以漏税罚。

  该局呼吁,个人以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利益转换为他人所有,如属财产之无偿移转者,民众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违法而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