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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转保单予他人,若涉及赠与行为,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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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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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购买保险作为个人投资理财或租税规划时,宜详加留意遗产及赠与税法之相关规定,其行为若涉及赠与情事,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按保险法第3条规定,要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同时也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人,因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累积利益属要保人所有。如果透过变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将自己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子女所有,等於是将自己之财产无偿移转予子女,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之赠与行为。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间死亡)之遗产税案件时,发现甲君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张储蓄型保单,系以其子女为被保险人,甲君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银行帐户转帐缴纳保险费,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间)陆续向保险公司申请将保单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即属将保险利益赠与子女,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按保险契约变更日之保单价值核定赠与金额600万余元,补徵赠与税60万余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子女财产,甲君之继承人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除补徵遗产税外,另处以漏税罚。

  该局呼吁,个人以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利益转换为他人所有,如属财产之无偿移转者,民众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违法而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