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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转保单予他人,若涉及赠与行为,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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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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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购买保险作为个人投资理财或租税规划时,宜详加留意遗产及赠与税法之相关规定,其行为若涉及赠与情事,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按保险法第3条规定,要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同时也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人,因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累积利益属要保人所有。如果透过变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将自己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子女所有,等於是将自己之财产无偿移转予子女,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之赠与行为。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间死亡)之遗产税案件时,发现甲君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张储蓄型保单,系以其子女为被保险人,甲君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银行帐户转帐缴纳保险费,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间)陆续向保险公司申请将保单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即属将保险利益赠与子女,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按保险契约变更日之保单价值核定赠与金额600万余元,补徵赠与税60万余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内赠与子女财产,甲君之继承人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除补徵遗产税外,另处以漏税罚。

  该局呼吁,个人以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利益转换为他人所有,如属财产之无偿移转者,民众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违法而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