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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填写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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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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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又到了5月份所得税申报季节,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所填报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

  该局说明,每年都有部分营利事业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依实际营业项目填报适当行业代号,或是填列错误、不存在的行业代号,因而产生异常案件。

  该局进一步指出,采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办理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经营两种以上行业,应以主要业别(即营业收入较高者)之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计算其所得额。营利事业如欲了解所经营项目之107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税导览/营所税/报税资讯/营利事业各业所得额、同业利润标准、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查询。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际从事之营业项目如有变动,应尽速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变更营业项目登记,以避免申报之行业代号与税籍登记之营业项目不同,并减少徵纳双方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