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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填写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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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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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又到了5月份所得税申报季节,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所填报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

  该局说明,每年都有部分营利事业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依实际营业项目填报适当行业代号,或是填列错误、不存在的行业代号,因而产生异常案件。

  该局进一步指出,采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办理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经营两种以上行业,应以主要业别(即营业收入较高者)之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计算其所得额。营利事业如欲了解所经营项目之107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税导览/营所税/报税资讯/营利事业各业所得额、同业利润标准、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查询。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际从事之营业项目如有变动,应尽速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变更营业项目登记,以避免申报之行业代号与税籍登记之营业项目不同,并减少徵纳双方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