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报社所开立之广告费收入收据可否申报进项税额扣抵? 2019-04-10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时有营业人来电反映仅收到报社开立之广告费收据,不敢拿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怕遭到国税局处罚。
该局说明,依法登记之报社,销售其本事业之报纸,免徵营业税,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必须课徵营业税,另外报社的广告费收入得以收据代替统一发票,开立收据原则如下:
按照现行报业刊登广告性质有营业广告及分类广告两大类。营业广告费收入采用三联式收据,其第二联扣抵联,由广告客户作为进项扣抵凭证,可作为扣抵销项税额之凭证。分类广告费收入采用两联式收据,不得作为进项之扣抵凭证,但可作为营业人之费用支出凭证。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果营业人刊登的营业广告,收到报社所开立之收据,可作为进项之扣抵凭证;如果刊登的是分类广告,就不能拿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