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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所开立之广告费收入收据可否申报进项税额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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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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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时有营业人来电反映仅收到报社开立之广告费收据,不敢拿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怕遭到国税局处罚。

该局说明,依法登记之报社,销售其本事业之报纸,免徵营业税,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必须课徵营业税,另外报社的广告费收入得以收据代替统一发票,开立收据原则如下:

按照现行报业刊登广告性质有营业广告及分类广告两大类。营业广告费收入采用三联式收据,其第二联扣抵联,由广告客户作为进项扣抵凭证,可作为扣抵销项税额之凭证。分类广告费收入采用两联式收据,不得作为进项之扣抵凭证,但可作为营业人之费用支出凭证。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果营业人刊登的营业广告,收到报社所开立之收据,可作为进项之扣抵凭证;如果刊登的是分类广告,就不能拿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