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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所開立之廣告費收入收據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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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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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反映僅收到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不敢拿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怕遭到國稅局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銷售廣告,必須課徵營業稅,另外報社的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開立收據原則如下:

按照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有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可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刊登的營業廣告,收到報社所開立之收據,可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如果刊登的是分類廣告,就不能拿來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