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业人漏进与漏销系属二事,应分别依法论处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并於销货时亦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销售额,致漏未缴纳营业税之漏进漏销案件,倘经查获,除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处以5%之罚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外,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部分,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鸡排加盟,经人检举销售货物及劳务皆以现金收领却未给与买受人统一发票,经调查后甲公司负责人坦承其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800万元(未税);又其向乙公司购进加工农产品60万元(未税)未依规定取得进项统一发票,亦经乙公司负责人承认违章属实。本局遂就甲公司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800万元部分,除补徵营业税4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40万元;另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60万元处5%之罚锾3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与销货时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致漏报销售额之行为,於法律评价上为各具独立性之违章行为,应属数个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得予并罚之情形,倘经查获是类漏进漏销案件,进货部分及销货部分应分别依规定处以行为罚及漏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