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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漏进与漏销系属二事,应分别依法论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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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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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并於销货时亦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销售额,致漏未缴纳营业税之漏进漏销案件,倘经查获,除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处以5%之罚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外,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部分,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鸡排加盟,经人检举销售货物及劳务皆以现金收领却未给与买受人统一发票,经调查后甲公司负责人坦承其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800万元(未税);又其向乙公司购进加工农产品60万元(未税)未依规定取得进项统一发票,亦经乙公司负责人承认违章属实。本局遂就甲公司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800万元部分,除补徵营业税4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40万元;另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60万元处5%之罚锾3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与销货时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致漏报销售额之行为,於法律评价上为各具独立性之违章行为,应属数个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得予并罚之情形,倘经查获是类漏进漏销案件,进货部分及销货部分应分别依规定处以行为罚及漏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