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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漏进与漏销系属二事,应分别依法论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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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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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并於销货时亦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销售额,致漏未缴纳营业税之漏进漏销案件,倘经查获,除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处以5%之罚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外,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部分,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鸡排加盟,经人检举销售货物及劳务皆以现金收领却未给与买受人统一发票,经调查后甲公司负责人坦承其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800万元(未税);又其向乙公司购进加工农产品60万元(未税)未依规定取得进项统一发票,亦经乙公司负责人承认违章属实。本局遂就甲公司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800万元部分,除补徵营业税4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40万元;另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60万元处5%之罚锾3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与销货时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致漏报销售额之行为,於法律评价上为各具独立性之违章行为,应属数个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得予并罚之情形,倘经查获是类漏进漏销案件,进货部分及销货部分应分别依规定处以行为罚及漏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