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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漏进与漏销系属二事,应分别依法论处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自行缴纳税款有困难者,可於结算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民众倘受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至11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或分期最长3年(每期1个月)。此外,纳税义务人如不符合上项规定,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核准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期数(每期1个月),最多36期,可兼顾实情,避免逾期缴纳需加徵滞纳金或遭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於结算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可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或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系统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或直接至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至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表邮寄及临柜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税结算申报受疫情影响或发生财务困难,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渡难关!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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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并於销货时亦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销售额,致漏未缴纳营业税之漏进漏销案件,倘经查获,除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处以5%之罚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外,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部分,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鸡排加盟,经人检举销售货物及劳务皆以现金收领却未给与买受人统一发票,经调查后甲公司负责人坦承其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800万元(未税);又其向乙公司购进加工农产品60万元(未税)未依规定取得进项统一发票,亦经乙公司负责人承认违章属实。本局遂就甲公司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800万元部分,除补徵营业税4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40万元;另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查明认定总额60万元处5%之罚锾3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与销货时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致漏报销售额之行为,於法律评价上为各具独立性之违章行为,应属数个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得予并罚之情形,倘经查获是类漏进漏销案件,进货部分及销货部分应分别依规定处以行为罚及漏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