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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助外籍专业人士子女教育费用或子女奖学金不列为外籍人士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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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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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国际竞争力,延揽及吸引外国专业人才来台从事专业工作,符合一定条件者,雇主依聘雇契约支付外籍专业人士及眷属来回旅费、工作至一定期间依契约规定返国渡假之旅费、搬家费、水电瓦斯费及子女奖学金等,不须列为该外籍专业人士之应税所得。

  该局说明,雇主聘雇符合「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规定之外籍专业人士,应先依就业服务法第46条及第48条规定向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申请许可,并取得该署核发之外籍人士工作许可函,其同一课税年度在台居留合计须满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国境内外雇主给付之应税薪资须达新台币120万元;如该外籍专业人士当年度在台居留未满1年者,该期间薪资换算之全年应税薪资须达120万元。但雇主基於延揽外籍专业人士之特殊需要,并经财政部专案审查认定,得不受全年应税薪资须达120万元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公司聘雇符合上述适用范围之外籍建筑工程规划专业人员A君,并於聘雇契约明定给付A君子女奖学金,则该奖学金除可补贴A君子女在台教育费用,且不列为A君之薪资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费用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