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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助外籍专业人士子女教育费用或子女奖学金不列为外籍人士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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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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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国际竞争力,延揽及吸引外国专业人才来台从事专业工作,符合一定条件者,雇主依聘雇契约支付外籍专业人士及眷属来回旅费、工作至一定期间依契约规定返国渡假之旅费、搬家费、水电瓦斯费及子女奖学金等,不须列为该外籍专业人士之应税所得。

  该局说明,雇主聘雇符合「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规定之外籍专业人士,应先依就业服务法第46条及第48条规定向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申请许可,并取得该署核发之外籍人士工作许可函,其同一课税年度在台居留合计须满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国境内外雇主给付之应税薪资须达新台币120万元;如该外籍专业人士当年度在台居留未满1年者,该期间薪资换算之全年应税薪资须达120万元。但雇主基於延揽外籍专业人士之特殊需要,并经财政部专案审查认定,得不受全年应税薪资须达120万元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公司聘雇符合上述适用范围之外籍建筑工程规划专业人员A君,并於聘雇契约明定给付A君子女奖学金,则该奖学金除可补贴A君子女在台教育费用,且不列为A君之薪资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费用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