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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具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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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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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未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间无进货事实,取具乙公司开立销售额4百万元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万元,经本局查获,核定补徵营业税额20万元,并处罚锾50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已依规定期间申报营业税,本件课税及罚锾处分已逾5年核课期间,不得再补税处罚,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遭驳回确定在案。

本局进一步说明,所谓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凡意图免除税捐,以诈欺或其他使税捐之课徵发生不能或困难之不正当方法者皆属之。本件甲公司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营业税,惟未尽诚实申报之义务,明知其未向乙公司进货,犹持无实际交易之乙公司开立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已构成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惟未根据真实交易事项依法诚实申报,而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营业人切勿以不实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