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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具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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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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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未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间无进货事实,取具乙公司开立销售额4百万元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万元,经本局查获,核定补徵营业税额20万元,并处罚锾50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已依规定期间申报营业税,本件课税及罚锾处分已逾5年核课期间,不得再补税处罚,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遭驳回确定在案。

本局进一步说明,所谓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凡意图免除税捐,以诈欺或其他使税捐之课徵发生不能或困难之不正当方法者皆属之。本件甲公司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营业税,惟未尽诚实申报之义务,明知其未向乙公司进货,犹持无实际交易之乙公司开立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已构成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惟未根据真实交易事项依法诚实申报,而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营业人切勿以不实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