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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具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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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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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未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间无进货事实,取具乙公司开立销售额4百万元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万元,经本局查获,核定补徵营业税额20万元,并处罚锾50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已依规定期间申报营业税,本件课税及罚锾处分已逾5年核课期间,不得再补税处罚,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遭驳回确定在案。

本局进一步说明,所谓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凡意图免除税捐,以诈欺或其他使税捐之课徵发生不能或困难之不正当方法者皆属之。本件甲公司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营业税,惟未尽诚实申报之义务,明知其未向乙公司进货,犹持无实际交易之乙公司开立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已构成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惟未根据真实交易事项依法诚实申报,而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营业人切勿以不实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