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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列呆帐损失数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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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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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得於年底评估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之可能性,在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的1%内,估列备抵呆帐限额,增提备抵呆帐并列报本期呆帐损失。但若期末备抵呆帐限额未超过期初备抵呆帐限额,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帐损失,应於申报时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转列其他收入。

本局举例说明,某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申报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备抵呆帐限额为1,142,437元(=114,243,726元*1%),减除期初备抵呆帐余额500,000元,本期提列备抵呆帐及呆帐损失数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备抵呆帐余额为1,500,000元,则本期不得提列呆帐损失外,并应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冲减备抵呆帐及列报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并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提列呆帐损失数,须注意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又实际发生呆帐损失金额亦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