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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列呆帐损失数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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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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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得於年底评估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之可能性,在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的1%内,估列备抵呆帐限额,增提备抵呆帐并列报本期呆帐损失。但若期末备抵呆帐限额未超过期初备抵呆帐限额,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帐损失,应於申报时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转列其他收入。

本局举例说明,某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申报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备抵呆帐限额为1,142,437元(=114,243,726元*1%),减除期初备抵呆帐余额500,000元,本期提列备抵呆帐及呆帐损失数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备抵呆帐余额为1,500,000元,则本期不得提列呆帐损失外,并应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冲减备抵呆帐及列报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并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提列呆帐损失数,须注意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又实际发生呆帐损失金额亦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