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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列呆帐损失数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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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得於年底评估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之可能性,在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的1%内,估列备抵呆帐限额,增提备抵呆帐并列报本期呆帐损失。但若期末备抵呆帐限额未超过期初备抵呆帐限额,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帐损失,应於申报时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转列其他收入。

本局举例说明,某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申报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备抵呆帐限额为1,142,437元(=114,243,726元*1%),减除期初备抵呆帐余额500,000元,本期提列备抵呆帐及呆帐损失数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备抵呆帐余额为1,500,000元,则本期不得提列呆帐损失外,并应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冲减备抵呆帐及列报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并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提列呆帐损失数,须注意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又实际发生呆帐损失金额亦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