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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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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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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