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1万元,不用课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自107年1月1日起,纳税者申报家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之比较基础,除原有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外,纳入「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外」之特别扣除额项目(包括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该局说明,纳税者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不得课税之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即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上开比较基础各项目合计数(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身心障碍扣除额+教育学费扣除额+幼儿学前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并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7.1万元,民众於今(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举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1名7岁及1名5岁以下子女,1名未满70岁直系尊亲属,采标准扣除额,107年度该申报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85.5万元(17万1千元x5人),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107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8万8千元x5人,计44万元)、标准扣除额(24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万元)之合计数81万元,差额4万5千元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