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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1万元,不用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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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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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自107年1月1日起,纳税者申报家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之比较基础,除原有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外,纳入「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外」之特别扣除额项目(包括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该局说明,纳税者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不得课税之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即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上开比较基础各项目合计数(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身心障碍扣除额+教育学费扣除额+幼儿学前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并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7.1万元,民众於今(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举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1名7岁及1名5岁以下子女,1名未满70岁直系尊亲属,采标准扣除额,107年度该申报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85.5万元(17万1千元x5人),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107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8万8千元x5人,计44万元)、标准扣除额(24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万元)之合计数81万元,差额4万5千元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