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1万元,不用课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自107年1月1日起,纳税者申报家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之比较基础,除原有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外,纳入「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外」之特别扣除额项目(包括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该局说明,纳税者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不得课税之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即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上开比较基础各项目合计数(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身心障碍扣除额+教育学费扣除额+幼儿学前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并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7.1万元,民众於今(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举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1名7岁及1名5岁以下子女,1名未满70岁直系尊亲属,采标准扣除额,107年度该申报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85.5万元(17万1千元x5人),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107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8万8千元x5人,计44万元)、标准扣除额(24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万元)之合计数81万元,差额4万5千元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