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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依指示将货物交付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得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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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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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得於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无论是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於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并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3款规定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此类交易模式,其营业税申报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依该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时是否经报关程序区分如下:

(一)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发货(即报关)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货物报关进入保税区之报单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二)未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取得外汇收入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外汇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公司接受国外A客户订购货物500万元,并依A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甲公司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时已填具F4报单(属自由港区与他自由港区、课税区间之交易),其统计方式为 98,该统计代号虽属非交易性质,惟检视甲公司提供国外A客户之订单、经乙公司签收之收货单、存入保税区之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前开规定,甲公司可在报关当期(即108年1-2月)就该笔500万元销售额申报适用零税率。又该公司另接受国外B客户订购货物300万元,虽依B客户指示,已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丙公司,惟因该批货物未经报关程序,甲公司至108年3月初始收到外汇收入,则甲公司应将该笔300万元之销售额并入108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并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呼吁,此类案件营业人於营业税申报时,应将销售额填列於「非经海关出口应检附证明文件」栏项(第7栏),另於填具「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适用零税率规定」栏项时,应填列「1」,且应依规定检附前述相关证明文供稽徵机关审核,以加速退税案件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