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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依指示将货物交付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得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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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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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得於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无论是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於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并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3款规定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此类交易模式,其营业税申报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依该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时是否经报关程序区分如下:

(一)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发货(即报关)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货物报关进入保税区之报单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二)未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取得外汇收入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外汇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公司接受国外A客户订购货物500万元,并依A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甲公司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时已填具F4报单(属自由港区与他自由港区、课税区间之交易),其统计方式为 98,该统计代号虽属非交易性质,惟检视甲公司提供国外A客户之订单、经乙公司签收之收货单、存入保税区之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前开规定,甲公司可在报关当期(即108年1-2月)就该笔500万元销售额申报适用零税率。又该公司另接受国外B客户订购货物300万元,虽依B客户指示,已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丙公司,惟因该批货物未经报关程序,甲公司至108年3月初始收到外汇收入,则甲公司应将该笔300万元之销售额并入108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并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呼吁,此类案件营业人於营业税申报时,应将销售额填列於「非经海关出口应检附证明文件」栏项(第7栏),另於填具「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适用零税率规定」栏项时,应填列「1」,且应依规定检附前述相关证明文供稽徵机关审核,以加速退税案件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