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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依指示将货物交付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得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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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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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得於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无论是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於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并依该国外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3款规定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此类交易模式,其营业税申报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依该货物交与保税区营业人时是否经报关程序区分如下:

(一)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发货(即报关)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货物报关进入保税区之报单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二)未经报关程序者:应於取得外汇收入当期,检附国外客户之订购单、保税区营业人之收货单、外汇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公司接受国外A客户订购货物500万元,并依A客户指示,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甲公司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营业人乙公司时已填具F4报单(属自由港区与他自由港区、课税区间之交易),其统计方式为 98,该统计代号虽属非交易性质,惟检视甲公司提供国外A客户之订单、经乙公司签收之收货单、存入保税区之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前开规定,甲公司可在报关当期(即108年1-2月)就该笔500万元销售额申报适用零税率。又该公司另接受国外B客户订购货物300万元,虽依B客户指示,已於108年2月间将货物交予保税区丙公司,惟因该批货物未经报关程序,甲公司至108年3月初始收到外汇收入,则甲公司应将该笔300万元之销售额并入108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并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呼吁,此类案件营业人於营业税申报时,应将销售额填列於「非经海关出口应检附证明文件」栏项(第7栏),另於填具「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适用零税率规定」栏项时,应填列「1」,且应依规定检附前述相关证明文供稽徵机关审核,以加速退税案件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