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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將貨物交付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得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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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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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得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無論是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於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並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模式,其營業稅申報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時是否經報關程序區分如下:

(一)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即報關)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公司接受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500萬元,並依A客戶指示,將貨物交予保稅區營業人乙公司,甲公司於108年2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營業人乙公司時已填具F4報單(屬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其統計方式為 98,該統計代號雖屬非交易性質,惟檢視甲公司提供國外A客戶之訂單、經乙公司簽收之收貨單、存入保稅區之報關單等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前開規定,甲公司可在報關當期(即108年1-2月)就該筆500萬元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又該公司另接受國外B客戶訂購貨物300萬元,雖依B客戶指示,已於108年2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丙公司,惟因該批貨物未經報關程序,甲公司至108年3月初始收到外匯收入,則甲公司應將該筆300萬元之銷售額併入108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呼籲,此類案件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將銷售額填列於「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欄項(第7欄),另於填具「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適用零稅率規定」欄項時,應填列「1」,且應依規定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