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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之規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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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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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限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費用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以1,200萬元新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估計殘值為20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其財務、稅務會計採用一致性的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則財務會計每年之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萬-200萬)/5],而稅務會計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200萬*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時,應注意折舊之計算方式及實際成本可認列之上限金額,以免因超提折舊費用而須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