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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之規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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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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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限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費用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以1,200萬元新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估計殘值為20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其財務、稅務會計採用一致性的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則財務會計每年之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萬-200萬)/5],而稅務會計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200萬*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時,應注意折舊之計算方式及實際成本可認列之上限金額,以免因超提折舊費用而須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