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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之规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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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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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位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并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依固定资产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而新购置乘人小客车,如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之限额者,其於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可得认列之折旧费用,应以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再按依税法规定之成本限额占实际成本之比例计算之。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限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费用不予认定。举例说明,营利事业以1,200万元新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估计残值为20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摊提折旧,其财务、税务会计采用一致性的折旧方法及耐用年限,则财务会计每年之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万-200万)/5],而税务会计每年可申报之折旧额为41.67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200万*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折旧之计算方式及实际成本可认列之上限金额,以免因超提折旧费用而须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