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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之规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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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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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位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并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依固定资产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而新购置乘人小客车,如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之限额者,其於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可得认列之折旧费用,应以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再按依税法规定之成本限额占实际成本之比例计算之。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限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费用不予认定。举例说明,营利事业以1,200万元新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估计残值为20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摊提折旧,其财务、税务会计采用一致性的折旧方法及耐用年限,则财务会计每年之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万-200万)/5],而税务会计每年可申报之折旧额为41.67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200万*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折旧之计算方式及实际成本可认列之上限金额,以免因超提折旧费用而须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