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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之规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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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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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位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并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依固定资产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而新购置乘人小客车,如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之限额者,其於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可得认列之折旧费用,应以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再按依税法规定之成本限额占实际成本之比例计算之。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限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费用不予认定。举例说明,营利事业以1,200万元新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估计残值为20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摊提折旧,其财务、税务会计采用一致性的折旧方法及耐用年限,则财务会计每年之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万-200万)/5],而税务会计每年可申报之折旧额为41.67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200万*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折旧之计算方式及实际成本可认列之上限金额,以免因超提折旧费用而须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