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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之规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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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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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位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并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依固定资产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而新购置乘人小客车,如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之限额者,其於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可得认列之折旧费用,应以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再按依税法规定之成本限额占实际成本之比例计算之。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限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费用不予认定。举例说明,营利事业以1,200万元新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估计残值为20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摊提折旧,其财务、税务会计采用一致性的折旧方法及耐用年限,则财务会计每年之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万-200万)/5],而税务会计每年可申报之折旧额为41.67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200万*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折旧之计算方式及实际成本可认列之上限金额,以免因超提折旧费用而须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