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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之提列折旧规定(108-03-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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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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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值后之余额,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年限者外,应按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数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者,就其残值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

  该局举例,甲公司申请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资产之折旧费用。经查该固定资产系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届满后,复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残值分2年续提折旧。公司虽主张该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惟依规定应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甲公司於93年间耐用年数届满后未重新估计继续提列折旧,而任选认列折旧费用之年度,与规定不合,仍应依规定计算得以提列之折旧费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如其未提列者,应於应提列之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得自行选择年度认列该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