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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之提列折旧规定(108-03-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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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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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值后之余额,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年限者外,应按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数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者,就其残值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

  该局举例,甲公司申请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资产之折旧费用。经查该固定资产系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届满后,复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残值分2年续提折旧。公司虽主张该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惟依规定应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甲公司於93年间耐用年数届满后未重新估计继续提列折旧,而任选认列折旧费用之年度,与规定不合,仍应依规定计算得以提列之折旧费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如其未提列者,应於应提列之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得自行选择年度认列该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