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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之提列折旧规定(108-03-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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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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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值后之余额,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年限者外,应按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数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者,就其残值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

  该局举例,甲公司申请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资产之折旧费用。经查该固定资产系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届满后,复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残值分2年续提折旧。公司虽主张该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惟依规定应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甲公司於93年间耐用年数届满后未重新估计继续提列折旧,而任选认列折旧费用之年度,与规定不合,仍应依规定计算得以提列之折旧费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如其未提列者,应於应提列之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得自行选择年度认列该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