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短漏报受罚!(108-03-19 ) 2019-03-19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有关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款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切勿以该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而漏未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若经国税局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将依相关所得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及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陆地区薪资所得100余万元,於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该薪资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无须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致漏报该薪资所得100余万元,经本局查获,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本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个人於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若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如申报后始发现有漏报所得之情形者,应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