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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短漏报受罚!(108-03-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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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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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有关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款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切勿以该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而漏未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若经国税局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将依相关所得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及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陆地区薪资所得100余万元,於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该薪资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无须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致漏报该薪资所得100余万元,经本局查获,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本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个人於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若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如申报后始发现有漏报所得之情形者,应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