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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短漏报受罚!(108-03-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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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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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有关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款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切勿以该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而漏未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若经国税局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将依相关所得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及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陆地区薪资所得100余万元,於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该薪资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无须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致漏报该薪资所得100余万元,经本局查获,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本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个人於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若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如申报后始发现有漏报所得之情形者,应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