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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短漏报受罚!(108-03-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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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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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有关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款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切勿以该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而漏未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若经国税局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将依相关所得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及处罚。

本局举例说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陆地区薪资所得100余万元,於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以该薪资所得已於大陆地区扣缴税款,无须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致漏报该薪资所得100余万元,经本局查获,除补徵税款外并处罚锾。

本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个人於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若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如申报后始发现有漏报所得之情形者,应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