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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得申报退还(108-03-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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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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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在加值型营业税制度下,企业购进资本财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此种对资本财的实质免税,系为提高企业扩充或置换新设备的诱因,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是以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於申报营业税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退还,惟不超过前开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本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为15,000元,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如为12,500元,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为5,000元,上期累积留抵税额为5,0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税额7,500元大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5,000元;如该当期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仅有7,5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仅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税额2,500元小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得申报退还溢付税额为2,500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之营业税额,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得填具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取得之证明文件,於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内申报退还;近来受美中间的贸易冲突影响,台商陆续回台投资,倘设厂所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