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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得申报退还(108-03-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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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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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在加值型营业税制度下,企业购进资本财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此种对资本财的实质免税,系为提高企业扩充或置换新设备的诱因,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是以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於申报营业税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退还,惟不超过前开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本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为15,000元,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如为12,500元,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为5,000元,上期累积留抵税额为5,0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税额7,500元大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5,000元;如该当期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仅有7,5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仅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税额2,500元小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得申报退还溢付税额为2,500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之营业税额,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得填具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取得之证明文件,於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内申报退还;近来受美中间的贸易冲突影响,台商陆续回台投资,倘设厂所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