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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得申报退还(108-03-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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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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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在加值型营业税制度下,企业购进资本财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此种对资本财的实质免税,系为提高企业扩充或置换新设备的诱因,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是以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於申报营业税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退还,惟不超过前开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本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为15,000元,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如为12,500元,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为5,000元,上期累积留抵税额为5,0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税额7,500元大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5,000元;如该当期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仅有7,5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仅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税额2,500元小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得申报退还溢付税额为2,500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之营业税额,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得填具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取得之证明文件,於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内申报退还;近来受美中间的贸易冲突影响,台商陆续回台投资,倘设厂所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