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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得申报退还(108-03-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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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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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在加值型营业税制度下,企业购进资本财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此种对资本财的实质免税,系为提高企业扩充或置换新设备的诱因,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是以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於申报营业税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退还,惟不超过前开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本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为15,000元,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如为12,500元,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为5,000元,上期累积留抵税额为5,0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税额7,500元大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5,000元;如该当期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仅有7,5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仅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税额2,500元小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得申报退还溢付税额为2,500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之营业税额,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得填具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取得之证明文件,於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内申报退还;近来受美中间的贸易冲突影响,台商陆续回台投资,倘设厂所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