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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108-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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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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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缴纳期限内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陈君之遗产税应纳税额为600万元,继承人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继承人甲、乙、丙於缴纳期限前以书面向国税局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甲、乙、丙三人应继分各为1/4,合计申请人应继分为3/4,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规定,则於应纳遗产税(6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以遗产存款缴税事宜 。

  该局提醒,对於核定之遗产税应纳税额,如逾缴纳期限未缴纳,每逾2日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主管稽徵机关即移送强制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