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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108-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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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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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缴纳期限内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陈君之遗产税应纳税额为600万元,继承人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继承人甲、乙、丙於缴纳期限前以书面向国税局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甲、乙、丙三人应继分各为1/4,合计申请人应继分为3/4,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规定,则於应纳遗产税(6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以遗产存款缴税事宜 。

  该局提醒,对於核定之遗产税应纳税额,如逾缴纳期限未缴纳,每逾2日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主管稽徵机关即移送强制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