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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108-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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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於完工时计算工程损益,而完工日期之认定,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已有明确规定,不得自行任意选择列报的年度。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营造业,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承揽兴建乙公司厂房为未完工程,惟依该局搜集资料显示,乙公司厂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机关所核发之使用执照,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验收,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证明文据,且乙公司出具之验收证明单亦记载竣工日期为111年10月,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即111年10月认定为实际完工日期,并核定调增营业收入及课税所得。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有关完工日期认定,应依规定按其工程种类,取得足以认定完工日期相关事证供稽徵机关核认,以免因认列年度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08425.html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选择损益认列年度 2025-01-07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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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缴纳期限内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陈君之遗产税应纳税额为600万元,继承人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继承人甲、乙、丙於缴纳期限前以书面向国税局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甲、乙、丙三人应继分各为1/4,合计申请人应继分为3/4,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规定,则於应纳遗产税(6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以遗产存款缴税事宜 。

  该局提醒,对於核定之遗产税应纳税额,如逾缴纳期限未缴纳,每逾2日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主管稽徵机关即移送强制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