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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108-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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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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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缴纳期限内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陈君之遗产税应纳税额为600万元,继承人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继承人甲、乙、丙於缴纳期限前以书面向国税局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甲、乙、丙三人应继分各为1/4,合计申请人应继分为3/4,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规定,则於应纳遗产税(6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以遗产存款缴税事宜 。

  该局提醒,对於核定之遗产税应纳税额,如逾缴纳期限未缴纳,每逾2日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主管稽徵机关即移送强制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