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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108-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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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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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陳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繼承人甲、乙、丙於繳納期限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甲、乙、丙三人應繼分各為1/4,合計申請人應繼分為3/4,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則於應納遺產稅(6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

  該局提醒,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即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