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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年度有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后,以余额盈亏互抵(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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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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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同时符合公司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再行计算缴税。但亏损年度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各该期核定亏损应先减除其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有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该年度经本局核定亏损为50万元;106年度纯益额为100万元,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甲公司自106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应将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自该年度核定亏损50万元中抵减后,再以其亏损余额20万元,自106年度纯益额100万元扣除。倘甲公司106年度申报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未扣除105年度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将被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本局特别提醒,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亏损年度有无取得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