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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年度有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后,以余额盈亏互抵(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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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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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同时符合公司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再行计算缴税。但亏损年度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各该期核定亏损应先减除其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有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该年度经本局核定亏损为50万元;106年度纯益额为100万元,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甲公司自106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应将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自该年度核定亏损50万元中抵减后,再以其亏损余额20万元,自106年度纯益额100万元扣除。倘甲公司106年度申报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未扣除105年度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将被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本局特别提醒,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亏损年度有无取得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