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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接单、境外出货并交货」营业税课税规定(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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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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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接单、境外出货并交货」已为国际贸易之常态,本局表示,类此三角贸易交易型态营业税是否可以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应依该笔交易是否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定。

本局说明,接单之营业人如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该三角贸易之交易系居间性质,得按货款收付之差额,认列佣金收入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以零税率申报营业税;营业人如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系属买卖之性质,列帐之方式得按进销货处理,因销售之货物起运地及目的地均属境外且货物未进入我国境内,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无需申报营业税。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对於三角贸易以佣金收入列帐者,於申报适用零税率期别(含按月申报),应检附相关交易收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