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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接单、境外出货并交货」营业税课税规定(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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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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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接单、境外出货并交货」已为国际贸易之常态,本局表示,类此三角贸易交易型态营业税是否可以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应依该笔交易是否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定。

本局说明,接单之营业人如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该三角贸易之交易系居间性质,得按货款收付之差额,认列佣金收入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以零税率申报营业税;营业人如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系属买卖之性质,列帐之方式得按进销货处理,因销售之货物起运地及目的地均属境外且货物未进入我国境内,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无需申报营业税。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对於三角贸易以佣金收入列帐者,於申报适用零税率期别(含按月申报),应检附相关交易收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