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无农地扣除额之适用(108-02-25)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其遗产税无农业用地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得自遗产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免徵遗产税。又同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系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3,000万余元,依其检附之户籍誊本,注记被继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迳为迁出登记;再查入出国(境)资讯,被继承人确实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纪录,因被继承人属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非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之国民,爰单笔农地扣除额不得认列。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若经常居住国外,属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虽遗产中农地已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亦不能自遗产扣除,请继承人多加注意,正确申报。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