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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无农地扣除额之适用(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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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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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其遗产税无农业用地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得自遗产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免徵遗产税。又同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系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3,000万余元,依其检附之户籍誊本,注记被继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迳为迁出登记;再查入出国(境)资讯,被继承人确实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纪录,因被继承人属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非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之国民,爰单笔农地扣除额不得认列。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若经常居住国外,属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虽遗产中农地已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亦不能自遗产扣除,请继承人多加注意,正确申报。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