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无农地扣除额之适用(108-02-25)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其遗产税无农业用地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得自遗产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免徵遗产税。又同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系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3,000万余元,依其检附之户籍誊本,注记被继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迳为迁出登记;再查入出国(境)资讯,被继承人确实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纪录,因被继承人属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非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之国民,爰单笔农地扣除额不得认列。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若经常居住国外,属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虽遗产中农地已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亦不能自遗产扣除,请继承人多加注意,正确申报。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