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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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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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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就已确定之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者,所欠缴税款已确定之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300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税捐稽徵机关经依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认有必要时,应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该局说明,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足使税捐获得确保时,税捐稽徵机关方得报请解除其出境限制,若仅缴纳部分税捐或向行政执行分署办理分期缴纳,仍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欠税人注意,欠税达到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数额者,宜尽速缴清税款或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提供相当财产担保,以避免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遭受限制出境处分,致影响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