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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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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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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就已确定之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者,所欠缴税款已确定之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300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税捐稽徵机关经依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认有必要时,应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该局说明,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足使税捐获得确保时,税捐稽徵机关方得报请解除其出境限制,若仅缴纳部分税捐或向行政执行分署办理分期缴纳,仍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欠税人注意,欠税达到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数额者,宜尽速缴清税款或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提供相当财产担保,以避免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遭受限制出境处分,致影响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