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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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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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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就已确定之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者,所欠缴税款已确定之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300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税捐稽徵机关经依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认有必要时,应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该局说明,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足使税捐获得确保时,税捐稽徵机关方得报请解除其出境限制,若仅缴纳部分税捐或向行政执行分署办理分期缴纳,仍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欠税人注意,欠税达到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数额者,宜尽速缴清税款或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提供相当财产担保,以避免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遭受限制出境处分,致影响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