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就已确定之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者,所欠缴税款已确定之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300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税捐稽徵机关经依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认有必要时,应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该局说明,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足使税捐获得确保时,税捐稽徵机关方得报请解除其出境限制,若仅缴纳部分税捐或向行政执行分署办理分期缴纳,仍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欠税人注意,欠税达到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数额者,宜尽速缴清税款或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提供相当财产担保,以避免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遭受限制出境处分,致影响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