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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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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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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足使稅捐獲得確保時,稅捐稽徵機關方得報請解除其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仍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欠稅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儘速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致影響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