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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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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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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足使稅捐獲得確保時,稅捐稽徵機關方得報請解除其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仍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欠稅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儘速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致影響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