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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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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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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者,所欠繳稅款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等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經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足使稅捐獲得確保時,稅捐稽徵機關方得報請解除其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仍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欠稅人注意,欠稅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數額者,宜儘速繳清稅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避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致影響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