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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108-02-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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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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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

本局進一步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盈虧互抵。特別提醒注意,適用短漏報情節輕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虛列營業成本6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02萬元,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20,000萬元之比例未超過5%,但因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無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不能享受前10年虧損於本年度扣除,經剔除補稅30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能適用以往年度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優惠規定,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