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不得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108-02-11 ) 2019-02-22
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所称「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应依规定设置帐簿,并依法取得凭证。
本局进一步指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特别提醒注意,适用短漏报情节轻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20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当方法虚列营业成本600万元致短漏所得税税额102万元,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20,000万元之比例未超过5%,但因公司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无短漏报情节轻微规定之适用,不能享受前10年亏损於本年度扣除,经剔除补税300余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如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不能适用以往年度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之优惠规定,请营利事业多加注意。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徐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