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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不得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108-02-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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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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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所称「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应依规定设置帐簿,并依法取得凭证。

本局进一步指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特别提醒注意,适用短漏报情节轻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20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当方法虚列营业成本600万元致短漏所得税税额102万元,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20,000万元之比例未超过5%,但因公司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无短漏报情节轻微规定之适用,不能享受前10年亏损於本年度扣除,经剔除补税300余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如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不能适用以往年度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之优惠规定,请营利事业多加注意。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徐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