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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不得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108-02-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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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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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所称「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应依规定设置帐簿,并依法取得凭证。

本局进一步指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特别提醒注意,适用短漏报情节轻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20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当方法虚列营业成本600万元致短漏所得税税额102万元,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20,000万元之比例未超过5%,但因公司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无短漏报情节轻微规定之适用,不能享受前10年亏损於本年度扣除,经剔除补税300余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如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不能适用以往年度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之优惠规定,请营利事业多加注意。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徐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