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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尾牙餐会及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等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0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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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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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营业人来电询问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及尾牙餐会,其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一年之辛劳而办理尾牙餐会其提供奖品摸采、活动场地租金或给付经纪公司之各项主持费、艺人表演费等所取得之进项凭证,系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瓦斯及相关租赁房屋装潢费用,亦属该法条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自行兴建员工宿舍之固定资产支出,如所有权未移转员工者,即非具有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