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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尾牙餐会及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等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0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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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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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营业人来电询问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及尾牙餐会,其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一年之辛劳而办理尾牙餐会其提供奖品摸采、活动场地租金或给付经纪公司之各项主持费、艺人表演费等所取得之进项凭证,系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瓦斯及相关租赁房屋装潢费用,亦属该法条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自行兴建员工宿舍之固定资产支出,如所有权未移转员工者,即非具有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