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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尾牙餐会及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等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0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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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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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营业人来电询问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及尾牙餐会,其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一年之辛劳而办理尾牙餐会其提供奖品摸采、活动场地租金或给付经纪公司之各项主持费、艺人表演费等所取得之进项凭证,系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瓦斯及相关租赁房屋装潢费用,亦属该法条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自行兴建员工宿舍之固定资产支出,如所有权未移转员工者,即非具有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