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检附居间仲介事实证明文件(108-02-19)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虽提示合约及汇款证明,惟未提示确有提供仲介劳务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无法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经国税局以未提示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剔除补税。A公司申请复查,主张其在B公司协助下,对C公司销售额逐年成长,证明确有仲介事实,已检附合约、汇款单、INVOICE及B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明。经本局依所提示资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约按其对C公司销货金额1亿5千万余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对C公司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若上开销货金额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则B公司应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笔由B公司居间仲介之证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虽有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仍难据以认定B公司确有为A公司提供仲介劳务之事实,原核定剔除补税并无不合,复查决定遂予维持,案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约及汇款证明等资料,仍应提供居间仲介事实往来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谢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