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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检附居间仲介事实证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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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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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虽提示合约及汇款证明,惟未提示确有提供仲介劳务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无法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经国税局以未提示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剔除补税。A公司申请复查,主张其在B公司协助下,对C公司销售额逐年成长,证明确有仲介事实,已检附合约、汇款单、INVOICE及B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明。经本局依所提示资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约按其对C公司销货金额1亿5千万余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对C公司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若上开销货金额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则B公司应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笔由B公司居间仲介之证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虽有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仍难据以认定B公司确有为A公司提供仲介劳务之事实,原核定剔除补税并无不合,复查决定遂予维持,案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约及汇款证明等资料,仍应提供居间仲介事实往来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谢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