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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检附居间仲介事实证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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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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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虽提示合约及汇款证明,惟未提示确有提供仲介劳务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无法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经国税局以未提示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剔除补税。A公司申请复查,主张其在B公司协助下,对C公司销售额逐年成长,证明确有仲介事实,已检附合约、汇款单、INVOICE及B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明。经本局依所提示资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约按其对C公司销货金额1亿5千万余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对C公司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若上开销货金额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则B公司应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笔由B公司居间仲介之证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虽有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仍难据以认定B公司确有为A公司提供仲介劳务之事实,原核定剔除补税并无不合,复查决定遂予维持,案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约及汇款证明等资料,仍应提供居间仲介事实往来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谢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