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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检附居间仲介事实证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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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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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虽提示合约及汇款证明,惟未提示确有提供仲介劳务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无法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经国税局以未提示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剔除补税。A公司申请复查,主张其在B公司协助下,对C公司销售额逐年成长,证明确有仲介事实,已检附合约、汇款单、INVOICE及B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明。经本局依所提示资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约按其对C公司销货金额1亿5千万余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对C公司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若上开销货金额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则B公司应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笔由B公司居间仲介之证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虽有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仍难据以认定B公司确有为A公司提供仲介劳务之事实,原核定剔除补税并无不合,复查决定遂予维持,案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约及汇款证明等资料,仍应提供居间仲介事实往来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谢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