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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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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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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未提示確有提供仲介勞務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在B公司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B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經本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若上開銷貨金額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則B公司應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請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原核定剔除補稅並無不合,復查決定遂予維持,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