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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財、稅成本常見3種差異(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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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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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帳列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帳面餘額時,可能因非屬稅法規定之實際出價取得,而致出售該股權之投資成本產生財、稅差異,最常見有3種情形如下:(1)依財務會計規定,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發生之損益按持股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2)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依財務會計規定須調減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3)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所以,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本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損失0.5億元,經查核發現係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甲公司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認列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而甲公司逕以其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惟依稅法規定核算之出售成本僅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致多計出售成本0.6億元,遭本局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計算出售損益時,應依稅法規定調整,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