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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成本常见3种差异(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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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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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投资成本作为出售资产损益之计算基础,而非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余额。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帐列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调整帐面余额时,可能因非属税法规定之实际出价取得,而致出售该股权之投资成本产生财、税差异,最常见有3种情形如下:(1)依财务会计规定,被投资公司当年度发生之损益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2)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依财务会计规定须调减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3)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财务会计仅备注股数增加,惟税法规定获配之股数可按面额增加投资成本。所以,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先调整财、税差异后,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确申报出售资产损益。

本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出售资产损失0.5亿元,经查核发现系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甲公司原始投资成本3亿元,认列投资收益1.3亿元、获配现金股利0.3亿元、股票股利0.4亿元,而甲公司迳以其帐面余额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投资收益1.3亿-现金股利0.3亿)作为投资成本计算基础,惟依税法规定核算之出售成本仅为3.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股票股利0.4亿),致多计出售成本0.6亿元,遭本局调整补税。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计算出售损益时,应依税法规定调整,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