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成本常见3种差异(108-02-15)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投资成本作为出售资产损益之计算基础,而非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余额。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帐列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调整帐面余额时,可能因非属税法规定之实际出价取得,而致出售该股权之投资成本产生财、税差异,最常见有3种情形如下:(1)依财务会计规定,被投资公司当年度发生之损益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2)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依财务会计规定须调减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3)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财务会计仅备注股数增加,惟税法规定获配之股数可按面额增加投资成本。所以,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先调整财、税差异后,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确申报出售资产损益。

本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出售资产损失0.5亿元,经查核发现系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甲公司原始投资成本3亿元,认列投资收益1.3亿元、获配现金股利0.3亿元、股票股利0.4亿元,而甲公司迳以其帐面余额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投资收益1.3亿-现金股利0.3亿)作为投资成本计算基础,惟依税法规定核算之出售成本仅为3.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股票股利0.4亿),致多计出售成本0.6亿元,遭本局调整补税。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计算出售损益时,应依税法规定调整,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