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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成本常见3种差异(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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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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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投资成本作为出售资产损益之计算基础,而非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余额。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帐列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调整帐面余额时,可能因非属税法规定之实际出价取得,而致出售该股权之投资成本产生财、税差异,最常见有3种情形如下:(1)依财务会计规定,被投资公司当年度发生之损益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2)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依财务会计规定须调减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3)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财务会计仅备注股数增加,惟税法规定获配之股数可按面额增加投资成本。所以,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先调整财、税差异后,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确申报出售资产损益。

本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出售资产损失0.5亿元,经查核发现系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甲公司原始投资成本3亿元,认列投资收益1.3亿元、获配现金股利0.3亿元、股票股利0.4亿元,而甲公司迳以其帐面余额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投资收益1.3亿-现金股利0.3亿)作为投资成本计算基础,惟依税法规定核算之出售成本仅为3.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股票股利0.4亿),致多计出售成本0.6亿元,遭本局调整补税。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计算出售损益时,应依税法规定调整,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