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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成本常见3种差异(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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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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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投资成本作为出售资产损益之计算基础,而非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余额。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帐列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调整帐面余额时,可能因非属税法规定之实际出价取得,而致出售该股权之投资成本产生财、税差异,最常见有3种情形如下:(1)依财务会计规定,被投资公司当年度发生之损益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2)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依财务会计规定须调减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3)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财务会计仅备注股数增加,惟税法规定获配之股数可按面额增加投资成本。所以,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先调整财、税差异后,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确申报出售资产损益。

本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出售资产损失0.5亿元,经查核发现系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甲公司原始投资成本3亿元,认列投资收益1.3亿元、获配现金股利0.3亿元、股票股利0.4亿元,而甲公司迳以其帐面余额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投资收益1.3亿-现金股利0.3亿)作为投资成本计算基础,惟依税法规定核算之出售成本仅为3.4亿元(原始投资成本3亿+股票股利0.4亿),致多计出售成本0.6亿元,遭本局调整补税。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计算出售损益时,应依税法规定调整,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