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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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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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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规定,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为课税所得额加计各项免税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的免税项目,主要有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年免税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免税所得。自102年度以后,营利事业如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本局再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出售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证券交易所得约4.2亿元,在计算基本所得额时,全数申报为持有满3年以上之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2.1亿元。经核对公司的证券交易明细表,发现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间都满3年以上,可以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国内公司配发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额10元认列成本,计算证券交易损益,仅增加股票总股数,以0元计算成本,致少计出售证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细表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并无证券交易损失,经依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持有满3年以上证券交易所得1.6亿元,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0.8亿元,持有未满3年证券交易所得1.8亿元,合计应计入基本所得额2.6亿元,公司漏计5,000万元基本所得额,补徵税款约600万元,并处漏税罚。

本局提醒,营利事业当年度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并注意如持有期间满3年,始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及出售国内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额计算成本(详附表)。营利事业如对法令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或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华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