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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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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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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规定,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为课税所得额加计各项免税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的免税项目,主要有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年免税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免税所得。自102年度以后,营利事业如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本局再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出售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证券交易所得约4.2亿元,在计算基本所得额时,全数申报为持有满3年以上之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2.1亿元。经核对公司的证券交易明细表,发现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间都满3年以上,可以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国内公司配发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额10元认列成本,计算证券交易损益,仅增加股票总股数,以0元计算成本,致少计出售证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细表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并无证券交易损失,经依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持有满3年以上证券交易所得1.6亿元,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0.8亿元,持有未满3年证券交易所得1.8亿元,合计应计入基本所得额2.6亿元,公司漏计5,000万元基本所得额,补徵税款约600万元,并处漏税罚。

本局提醒,营利事业当年度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并注意如持有期间满3年,始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及出售国内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额计算成本(详附表)。营利事业如对法令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或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华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