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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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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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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规定,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为课税所得额加计各项免税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的免税项目,主要有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年免税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免税所得。自102年度以后,营利事业如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本局再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出售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证券交易所得约4.2亿元,在计算基本所得额时,全数申报为持有满3年以上之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2.1亿元。经核对公司的证券交易明细表,发现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间都满3年以上,可以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国内公司配发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额10元认列成本,计算证券交易损益,仅增加股票总股数,以0元计算成本,致少计出售证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细表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并无证券交易损失,经依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持有满3年以上证券交易所得1.6亿元,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0.8亿元,持有未满3年证券交易所得1.8亿元,合计应计入基本所得额2.6亿元,公司漏计5,000万元基本所得额,补徵税款约600万元,并处漏税罚。

本局提醒,营利事业当年度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并注意如持有期间满3年,始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及出售国内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额计算成本(详附表)。营利事业如对法令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或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华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