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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固定资产溢付税额应凭所有权状及发票影本办理(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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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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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获辖内营业人来电询问,公司因应业务需求购买了一栋建筑物供做仓库使用,取得该不动产之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是否可退还营业税?需具备那些条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财税字第890457207号函规定,营业人因购买建筑改良物申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退还溢付营业税款者,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取得建筑改良物后,再凭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申请退还该固定资产之溢付税额。

该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所称「取得」,如为不动产者,依民法第758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营业人购买建筑改良物,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资产之要件,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后,再依规定填具「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等相关资料,凭以办理退还溢付营业税款。【#020】

提供单位:新兴稽徵所 联络人:郑宏仁主任 联络电话:(07)23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