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申请退还固定资产溢付税额应凭所有权状及发票影本办理(108-02-15) 2019-02-19
近日接获辖内营业人来电询问,公司因应业务需求购买了一栋建筑物供做仓库使用,取得该不动产之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是否可退还营业税?需具备那些条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财税字第890457207号函规定,营业人因购买建筑改良物申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退还溢付营业税款者,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取得建筑改良物后,再凭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申请退还该固定资产之溢付税额。
该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所称「取得」,如为不动产者,依民法第758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营业人购买建筑改良物,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资产之要件,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后,再依规定填具「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等相关资料,凭以办理退还溢付营业税款。【#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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