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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固定资产溢付税额应凭所有权状及发票影本办理(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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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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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获辖内营业人来电询问,公司因应业务需求购买了一栋建筑物供做仓库使用,取得该不动产之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是否可退还营业税?需具备那些条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财税字第890457207号函规定,营业人因购买建筑改良物申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退还溢付营业税款者,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取得建筑改良物后,再凭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申请退还该固定资产之溢付税额。

该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所称「取得」,如为不动产者,依民法第758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营业人购买建筑改良物,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资产之要件,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后,再依规定填具「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等相关资料,凭以办理退还溢付营业税款。【#020】

提供单位:新兴稽徵所 联络人:郑宏仁主任 联络电话:(07)23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