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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固定资产溢付税额应凭所有权状及发票影本办理(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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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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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获辖内营业人来电询问,公司因应业务需求购买了一栋建筑物供做仓库使用,取得该不动产之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是否可退还营业税?需具备那些条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财税字第890457207号函规定,营业人因购买建筑改良物申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退还溢付营业税款者,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取得建筑改良物后,再凭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申请退还该固定资产之溢付税额。

该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所称「取得」,如为不动产者,依民法第758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营业人购买建筑改良物,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资产之要件,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后,再依规定填具「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等相关资料,凭以办理退还溢付营业税款。【#020】

提供单位:新兴稽徵所 联络人:郑宏仁主任 联络电话:(07)23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