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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调高为17.1万元(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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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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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依据该法第4条规定,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而所称不得加以课税之费用,系指纳税者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部分(不包括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得自纳税者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107年12月26日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 施行细则第3条,其用以计算不得加以课税之生活所需费用比较基础已修改为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暨身心障碍特别扣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与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之合计数,此外,财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调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7.1万元,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将於108年5月申报107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019】

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联络人:谢昆忠主任 联络电话:(07)627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