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董、监事酬劳应依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108-02-15 )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股东董、监酬劳,应依其为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别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

  该局说明,公司给付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董、监酬劳时,依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50年6月9日财一字第4974号令及财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700380860号令规定,於给付自然人股东时,扣缴义务人应依「薪资所得」类别办理扣缴及扣(免)缴凭单申报;於给付法人股东时则应依「其他所得」类别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放董、监事酬劳予股东,应依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蔡股长;电话02-23113711分机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