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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酬劳应依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108-02-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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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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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股东董、监酬劳,应依其为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别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

  该局说明,公司给付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董、监酬劳时,依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50年6月9日财一字第4974号令及财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700380860号令规定,於给付自然人股东时,扣缴义务人应依「薪资所得」类别办理扣缴及扣(免)缴凭单申报;於给付法人股东时则应依「其他所得」类别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放董、监事酬劳予股东,应依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蔡股长;电话02-23113711分机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