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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酬劳应依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108-02-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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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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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股东董、监酬劳,应依其为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别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

  该局说明,公司给付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董、监酬劳时,依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50年6月9日财一字第4974号令及财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700380860号令规定,於给付自然人股东时,扣缴义务人应依「薪资所得」类别办理扣缴及扣(免)缴凭单申报;於给付法人股东时则应依「其他所得」类别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放董、监事酬劳予股东,应依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蔡股长;电话02-23113711分机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