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董、监事酬劳应依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108-02-15 ) 2019-0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股东董、监酬劳,应依其为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别按不同所得类别填报扣(免)缴凭单。
该局说明,公司给付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董、监酬劳时,依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50年6月9日财一字第4974号令及财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700380860号令规定,於给付自然人股东时,扣缴义务人应依「薪资所得」类别办理扣缴及扣(免)缴凭单申报;於给付法人股东时则应依「其他所得」类别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放董、监事酬劳予股东,应依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不同所得类别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蔡股长;电话02-23113711分机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