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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8-02-15)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自行缴纳税款有困难者,可於结算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民众倘受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至11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或分期最长3年(每期1个月)。此外,纳税义务人如不符合上项规定,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核准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期数(每期1个月),最多36期,可兼顾实情,避免逾期缴纳需加徵滞纳金或遭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於结算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可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或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系统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或直接至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至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表邮寄及临柜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税结算申报受疫情影响或发生财务困难,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渡难关!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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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询问,国税局已针对逾期未缴应纳税捐办理禁止财产处分,为何又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并执行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薪资?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惟禁止财产处分仅系税捐保全措施,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即由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机关为尽速执行徵起欠税,得依行政执行法就义务人财产,选取较易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者,优先执行;若纳税义务人认为执行命令不当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该局进一步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系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移转财产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标的,所以行政执行机关得执行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其他财产。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应纳之税捐请於期限内完成缴纳,以避免遭强制执行。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631-1636分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