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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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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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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询问,国税局已针对逾期未缴应纳税捐办理禁止财产处分,为何又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并执行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薪资?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惟禁止财产处分仅系税捐保全措施,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即由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机关为尽速执行徵起欠税,得依行政执行法就义务人财产,选取较易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者,优先执行;若纳税义务人认为执行命令不当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该局进一步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系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移转财产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标的,所以行政执行机关得执行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其他财产。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应纳之税捐请於期限内完成缴纳,以避免遭强制执行。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631-1636分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