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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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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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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询问,国税局已针对逾期未缴应纳税捐办理禁止财产处分,为何又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并执行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薪资?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惟禁止财产处分仅系税捐保全措施,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即由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机关为尽速执行徵起欠税,得依行政执行法就义务人财产,选取较易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者,优先执行;若纳税义务人认为执行命令不当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该局进一步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系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移转财产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标的,所以行政执行机关得执行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其他财产。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应纳之税捐请於期限内完成缴纳,以避免遭强制执行。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631-1636分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