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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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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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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询问,国税局已针对逾期未缴应纳税捐办理禁止财产处分,为何又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并执行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薪资?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惟禁止财产处分仅系税捐保全措施,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即由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机关为尽速执行徵起欠税,得依行政执行法就义务人财产,选取较易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者,优先执行;若纳税义务人认为执行命令不当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该局进一步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系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移转财产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标的,所以行政执行机关得执行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其他财产。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应纳之税捐请於期限内完成缴纳,以避免遭强制执行。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631-1636分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