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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选案查核违章态样,吁请营业人多加留意(108-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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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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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税选案查核作业已列为财政部108年度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项目,108年3月份为辅导期间,并於108年4月至12月进行查核,该局特别汇整去年度查获营业人容易疏忽致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相关规定之违章态样,提醒营业人多加留意。

  该局说明,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之违章态样包括:(1)营业人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致漏开统一发票且漏报销售额。(2)营业人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却误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零税率销售额。(3)机关、团体向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国外机构购买劳务,未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情形。该局查获案例及正确作法详附表。

  该局呼吁,营业人务请自行检视是否有前揭违章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请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可免除按漏税额处以罚锾。

(联络人:审查四科杨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