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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选案查核违章态样,吁请营业人多加留意(108-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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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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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税选案查核作业已列为财政部108年度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项目,108年3月份为辅导期间,并於108年4月至12月进行查核,该局特别汇整去年度查获营业人容易疏忽致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相关规定之违章态样,提醒营业人多加留意。

  该局说明,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之违章态样包括:(1)营业人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致漏开统一发票且漏报销售额。(2)营业人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却误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零税率销售额。(3)机关、团体向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国外机构购买劳务,未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情形。该局查获案例及正确作法详附表。

  该局呼吁,营业人务请自行检视是否有前揭违章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请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可免除按漏税额处以罚锾。

(联络人:审查四科杨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