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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注意避免的错误态样(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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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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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特别列举查核案件时较常发现之错误态样如下,提醒营利事业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数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於年底倘仅估算应补足之差额而未实际提拨,尚不得认列退休金费用。

二、营利事业如有源自与我国签订所得税协定国家之境外所得,应先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规定,如因未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6条规定,不得申报扣抵。

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开各项罚锾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罚锾,营利事业因违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规遭处罚之罚锾,亦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四、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定存,於到期换单再续存,因该存款仍为外币定存性质,未转换至新台币帐户,属未实现帐面兑换损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不得列报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应检视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稽徵机关查核后发现漏误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叶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