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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注意避免的错误态样(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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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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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特别列举查核案件时较常发现之错误态样如下,提醒营利事业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数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於年底倘仅估算应补足之差额而未实际提拨,尚不得认列退休金费用。

二、营利事业如有源自与我国签订所得税协定国家之境外所得,应先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规定,如因未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6条规定,不得申报扣抵。

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开各项罚锾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罚锾,营利事业因违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规遭处罚之罚锾,亦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四、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定存,於到期换单再续存,因该存款仍为外币定存性质,未转换至新台币帐户,属未实现帐面兑换损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不得列报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应检视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稽徵机关查核后发现漏误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叶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