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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注意避免的错误态样(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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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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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特别列举查核案件时较常发现之错误态样如下,提醒营利事业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数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於年底倘仅估算应补足之差额而未实际提拨,尚不得认列退休金费用。

二、营利事业如有源自与我国签订所得税协定国家之境外所得,应先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规定,如因未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6条规定,不得申报扣抵。

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开各项罚锾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罚锾,营利事业因违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规遭处罚之罚锾,亦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四、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定存,於到期换单再续存,因该存款仍为外币定存性质,未转换至新台币帐户,属未实现帐面兑换损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不得列报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应检视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稽徵机关查核后发现漏误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叶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