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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注意避免的错误态样(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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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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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特别列举查核案件时较常发现之错误态样如下,提醒营利事业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数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於年底倘仅估算应补足之差额而未实际提拨,尚不得认列退休金费用。

二、营利事业如有源自与我国签订所得税协定国家之境外所得,应先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规定,如因未向该协定国申请适用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6条规定,不得申报扣抵。

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开各项罚锾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罚锾,营利事业因违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规遭处罚之罚锾,亦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四、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定存,於到期换单再续存,因该存款仍为外币定存性质,未转换至新台币帐户,属未实现帐面兑换损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8条第1款规定不得列报损失。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应检视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稽徵机关查核后发现漏误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叶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