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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之扣除额应如何计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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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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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防杜继承人间藉抛弃继承由次亲等之卑亲属继承,以规避遗产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卑亲属之遗产税扣除额不因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而增加。然而,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若属代位继承,则可适用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之规定,不受但书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7年过世,遗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两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孙子女均年满20岁。在无抛弃继承及代位继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共100万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抛弃继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孙子女)继承,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以2人共100万元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过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继承,两名孙子女与丙君得享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则为3人共150万元。

  该局呼吁,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经由藉抛弃继承改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仍无法增加遗产税之扣除额,也要注意同一亲等部分继承人未抛弃继承衍生后续问题。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税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任何疑问,请电洽该局(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协助解决问题。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吕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