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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之扣除额应如何计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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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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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防杜继承人间藉抛弃继承由次亲等之卑亲属继承,以规避遗产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卑亲属之遗产税扣除额不因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而增加。然而,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若属代位继承,则可适用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之规定,不受但书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7年过世,遗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两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孙子女均年满20岁。在无抛弃继承及代位继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共100万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抛弃继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孙子女)继承,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以2人共100万元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过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继承,两名孙子女与丙君得享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则为3人共150万元。

  该局呼吁,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经由藉抛弃继承改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仍无法增加遗产税之扣除额,也要注意同一亲等部分继承人未抛弃继承衍生后续问题。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税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任何疑问,请电洽该局(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协助解决问题。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吕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