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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之扣除额应如何计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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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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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防杜继承人间藉抛弃继承由次亲等之卑亲属继承,以规避遗产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卑亲属之遗产税扣除额不因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而增加。然而,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若属代位继承,则可适用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之规定,不受但书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7年过世,遗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两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孙子女均年满20岁。在无抛弃继承及代位继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共100万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抛弃继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孙子女)继承,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以2人共100万元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过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继承,两名孙子女与丙君得享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则为3人共150万元。

  该局呼吁,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经由藉抛弃继承改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仍无法增加遗产税之扣除额,也要注意同一亲等部分继承人未抛弃继承衍生后续问题。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税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任何疑问,请电洽该局(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协助解决问题。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吕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