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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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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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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繼承人間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增加。然而,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屬代位繼承,則可適用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之規定,不受但書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兩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在無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00萬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2人共100萬元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過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繼承,兩名孫子女與丙君得享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則為3人共150萬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經由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增加遺產稅之扣除額,也要注意同一親等部分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衍生後續問題。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