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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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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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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繼承人間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增加。然而,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屬代位繼承,則可適用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之規定,不受但書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兩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在無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00萬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2人共100萬元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過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繼承,兩名孫子女與丙君得享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則為3人共150萬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經由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增加遺產稅之扣除額,也要注意同一親等部分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衍生後續問題。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