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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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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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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繼承人間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增加。然而,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屬代位繼承,則可適用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之規定,不受但書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兩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在無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00萬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2人共100萬元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過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繼承,兩名孫子女與丙君得享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則為3人共150萬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經由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增加遺產稅之扣除額,也要注意同一親等部分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衍生後續問題。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