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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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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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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繼承人間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增加。然而,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屬代位繼承,則可適用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之規定,不受但書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兩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在無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00萬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2人共100萬元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過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繼承,兩名孫子女與丙君得享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則為3人共150萬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經由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增加遺產稅之扣除額,也要注意同一親等部分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衍生後續問題。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