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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避免的錯誤態樣(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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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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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列舉查核案件時較常發現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於年底倘僅估算應補足之差額而未實際提撥,尚不得認列退休金費用。

二、營利事業如有源自與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國家之境外所得,應先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如因未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罰鍰,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規遭處罰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四、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定存,於到期換單再續存,因該存款仍為外幣定存性質,未轉換至新臺幣帳戶,屬未實現帳面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免被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漏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