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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108-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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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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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依法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間因投資國內乙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000萬元,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皆為10萬元(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3,000萬元)、應納稅額0元及資產負債表列報本期損益(稅後)為3,010萬元,惟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誤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後之金額,列報稅後純益為10萬元,涉短漏報稅後純益3,0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該局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是否已依法計入稅後純益,並據以計算未分配盈餘,否則一旦遭查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款外還須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