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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依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108-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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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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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以免因短漏报未分配盈余而受罚。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所称未分配盈余,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依法可减除项目后之余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104年间因投资国内乙公司获配投资收益3,000万元,办理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皆为10万元(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3,000万元)、应纳税额0元及资产负债表列报本期损益(税后)为3,010万元,惟办理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误以自行依法调整减除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后之金额,列报税后纯益为10万元,涉短漏报税后纯益3,000万元,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3,000万元,该局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是否已依法计入税后纯益,并据以计算未分配盈余,否则一旦遭查获短漏报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款外还须处罚。

(联络人:法务一科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