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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依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108-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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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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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以免因短漏报未分配盈余而受罚。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所称未分配盈余,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依法可减除项目后之余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104年间因投资国内乙公司获配投资收益3,000万元,办理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皆为10万元(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3,000万元)、应纳税额0元及资产负债表列报本期损益(税后)为3,010万元,惟办理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误以自行依法调整减除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后之金额,列报税后纯益为10万元,涉短漏报税后纯益3,000万元,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3,000万元,该局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是否已依法计入税后纯益,并据以计算未分配盈余,否则一旦遭查获短漏报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款外还须处罚。

(联络人:法务一科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