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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依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108-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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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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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以免因短漏报未分配盈余而受罚。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所称未分配盈余,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依法可减除项目后之余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104年间因投资国内乙公司获配投资收益3,000万元,办理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皆为10万元(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3,000万元)、应纳税额0元及资产负债表列报本期损益(税后)为3,010万元,惟办理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误以自行依法调整减除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后之金额,列报税后纯益为10万元,涉短漏报税后纯益3,000万元,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3,000万元,该局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是否已依法计入税后纯益,并据以计算未分配盈余,否则一旦遭查获短漏报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款外还须处罚。

(联络人:法务一科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