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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依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108-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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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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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以免因短漏报未分配盈余而受罚。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所称未分配盈余,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依法可减除项目后之余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104年间因投资国内乙公司获配投资收益3,000万元,办理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皆为10万元(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3,000万元)、应纳税额0元及资产负债表列报本期损益(税后)为3,010万元,惟办理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误以自行依法调整减除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后之金额,列报税后纯益为10万元,涉短漏报税后纯益3,000万元,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3,000万元,该局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是否已依法计入税后纯益,并据以计算未分配盈余,否则一旦遭查获短漏报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款外还须处罚。

(联络人:法务一科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