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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或给与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从属公司得认列费用(107-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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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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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有利企业留揽人才之租税环境,财政部於今(28)日核释,公司为奖励及酬劳从属公司员工,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以员工酬劳入股、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现金增资保留部分股份供员工认购、买回库藏股转让予员工或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方式,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者,该从属公司依财务会计规定,衡量自其员工取得劳务并於既得期间内认列之费用,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列报为从属公司之薪资支出。

财政部说明,公司基於集团企业发展,依上开法律规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从属公司(例如子公司)员工,以留住优秀人才,参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相关规定,由於从属公司未来可取得员工提供之劳务,上开采股份基础奖酬从属公司员工之交易,认属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出资,再由从属公司以该资金奖酬员工并於财务会计帐上认列薪资费用,考量该员工系提供劳务予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营业收入产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从属公司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认列薪资支出,有助集团企业奖酬集团内员工及留揽人才,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