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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释综合所得税申报减除健保费列举扣除额规定(10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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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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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2)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财政部96年7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3120号令并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即该等保险费有减损家户纳税能力时,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民众缴纳之健保费关系其个人就医权益,且健保制度之设计,个人系以被保险人身分投保为原则,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该健保费为专属个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不得加以课税之规定,该部废止前开96年7月5日令,并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之健保系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险人)之眷属身分投保,乙君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未列报甲君为配偶,甲君系由其子丙君列报为扶养亲属,虽甲君之健保系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费仍得由丙君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新闻稿联络人:杨科长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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