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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释综合所得税申报减除健保费列举扣除额规定(10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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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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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2)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财政部96年7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3120号令并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即该等保险费有减损家户纳税能力时,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民众缴纳之健保费关系其个人就医权益,且健保制度之设计,个人系以被保险人身分投保为原则,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该健保费为专属个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不得加以课税之规定,该部废止前开96年7月5日令,并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之健保系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险人)之眷属身分投保,乙君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未列报甲君为配偶,甲君系由其子丙君列报为扶养亲属,虽甲君之健保系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费仍得由丙君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新闻稿联络人:杨科长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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