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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补报、计算及补缴基本税额之认定原则及相关证明文件规定(10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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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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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强化税务合作与国际税务资讯透明反避税趋势兴起,美中贸易战线不断延长,不少长期在海外发展的台商为减轻企业所受冲击,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布局,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行政院为协助受影响台商顺利返台投资,积极推动「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整合各部会资源提供土地、水电、人力、税务及资金等措施,尽可能排除各种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优质台商资金回流,带动国内经济发展。

  财政部表示,税务问题虽不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但对考虑回台投资的台商而言,仍有厘清投资相关税务问题的需要,因此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已配合上开行动方案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包括设立联系窗口提供税务法规谘询服务,并成立专责小组进行个案谘商,以有效处理台商税务疑义,提升税负确定性。

  同时为避免台商误以为汇回海外资金将会全部被视为海外所得课税,且为确保税务谘询服务品质,财政部於今(31)日发布解释,明确规范我国居住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用课徵所得税的3种态样,包括:(1)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2)属海外所得,但已课徵所得基本税额的资金;及(3)属海外所得,未课徵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并规定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供徵纳双方参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误解及疑虑,增加台商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财政部强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针对我国居住者个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资金」课税,由於海外资金的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且多数个人对税法规范普遍认知不足,也不像营利事业有设帐保存凭证习惯,故上开令释规定个人得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行辨认汇回海外资金构成内容,凡不具所得性质者,例如海外投资本金或减资退还款项、海外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海外金融机构存款本金及海外财产交易本金等,都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即使海外汇回资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质,只要符合下列3种情况,也不用课税,包括:(1)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2)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但已申报课税;及(3)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且未申报课税,但依提示资料辨别所得年度已逾核课期间。

  至於非属上述3种情况,我国居住者个人如有核课期间内尚未申报课税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如有应补缴基本税额,得适用海外税额扣抵以避免重复课税,又补缴的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免予处罚。该部并补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课税分析流程图」(详附件),供外界参考。

举例说明:

例一、我国居住者个人甲君於108年汇回海外资金新台币(下同)1亿元,已提示财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资证明及交易对帐单,自行主张其中6,000万元属95年间为投资海外金融商品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3,000万元属99年度投资获配的海外营利所得(已逾核课期间),余1,000万元属105年度出售该金融商品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未逾核课期间),海外已缴纳所得税为20万元。假设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税额为0元,则甲君仅须就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00万元办理当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66万元【(1,000万元-670万元)×税率20%】,并得扣抵海外已纳税额20万元,应缴纳的基本税额为46万元。

例二、我国居住者个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於108年汇回海外资金1亿元,已提示原始购置海外房地产相关纪录及来源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售所得纳税证明,自行主张其中7,000万元属102年度为购置海外房地产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2,000万元属106年度出售该房地产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6年度为非居住者,该所得非属课税范围),余1,000万元属103年至105年间(该期间乙君为我国居住者)出租该房地的海外租赁所得(未逾核课期间),则乙君仅须就海外租赁所得1,000万元办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事宜,其在海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於限额内扣抵。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可提出有利的证明文件,自行主张汇回资金的构成内容与性质,稽徵机关将录案,往后年度再汇回海外资金时,应避免重复主张同一来源。

新闻稿联络人:吴科长秀琳

联络电话:2322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