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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得認列費用(107-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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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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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今(28)日核釋,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財政部說明,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