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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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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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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所稱不得加以課稅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部分(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07年12月26日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3條,其用以計算不得加以課稅之生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已修改為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此外,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將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019】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